某HR是外籍人士,經某獵頭介紹,進入一家外資公司做客戶經理,簽訂勞動合同3年。某HR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,因實在無法忍受公司的作息時間和一些規(guī)定,于是提出辭職。外資公司表示同意并與其辦理了相關交接手續(xù)。令某HR沒有想到的是,離職2個月后,她突然收到仲裁部門的申請書,書中表示外資公司要求她賠償違約辭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,即要求賠償獵頭費2萬元。某HR不服,決定委托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很多公司為了招聘合適的高級主管不得不委托某獵頭,但高管沒做多久就辭職,給公司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。
《違反<勞動法>有關勞動合同規(guī)定的賠償辦法》第4條規(guī)定:勞動者違反規(guī)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,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,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:(一)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;(二)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,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;(三)對生產、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;(四)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。
本案例中,某HR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,外資公司可要求其賠償招錄所支付的獵頭費;但在法庭上,外資公司無法提供支付獵頭費的有效發(fā)票,最終導致敗訴。
在此提醒用人單位,為減少員工離職給公司帶來的招聘損失:一、應制定合理的規(guī)章制度和有競爭力的薪資待遇,創(chuàng)造有前途的工作氛圍;二、應保管好招聘員工支付的獵頭費的相關合同、發(fā)票和付款憑單等,為將來可能的訴訟做好準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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